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编辑本段******章 总则******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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